证券代码:603150 证券简称:万朗磁塑 公告编号:2023-078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1,245,000 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29 日。
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2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批准程序及实施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
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月1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
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于2022年7月16日披露了《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7月23日,公司披露了《安徽万朗磁塑股
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
意意见。
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9.00万股,并于2022年8月31日披露了《安徽万朗磁
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授予后剩余数量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解除
限售。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2 年 8 月 29 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届满。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
期
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
期
易日当日止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
售条件 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选;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
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 对应考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售期 核年度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
以 2021 年度 以 2021 年度
字[2023]230Z1931号《审计
营 业 收 入 为 营业收入为基
第一个 报告》以及公司《2022年年
基 数 , 2022 数,2022 年营
解除限 2022 度报告》,以2021年度营业
年 营 业 收 入 业收入增长率
售期 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
增长率不低 不 低 于
入增长率为15.70%,达到了
于 15.00%; 12.00%;
业绩考核目标值(Am),公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限
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完
成度相挂钩,设A为考核当期营业收入实际定比2021年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则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
例X确定方法如下:
业绩完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考核指标
成度 比例X
营业收入增长率 A≥Am X=100%
(A) An≤A< X=80%
Am
A<A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可按
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
绩考核目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
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
售的比例:
考核评级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Y) 本次解除限售的96名激
公司层面业绩达到考核目标的触发值、激励对象在 励对象中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后,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 均为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
性股票才可按照相应比例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当年实际 件,本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比例均为100%。
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Y)。
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计
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
行回购注销。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且限售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的 1.46%。
本次可解除 本次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
限售限制性 售数量占已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获授予限制
(万股)
(万股) 性股票比例
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
干员工(90 人)
合计 249.00 124.50 5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 年 8 月 29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24.50 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及关联人员关于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34,456,620 -1,245,000 33,211,620
无限售条件股份 51,033,380 +1,245,000 52,278,380
合计 85,490,000 0 85,490,000
注: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
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
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将届
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业绩考核条
件、个人层面考核条件已达成。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
规定期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