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 “22宝安01”2023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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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009         证券简称:中国宝安           公告编号:2023-031
  债券代码:149600         债券简称:21 宝安 01
  债券代码:148037         债券简称:22 宝安 01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 宝安 01”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
  (简称“22 宝安 01”,证券代码:148037)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8 月 18 日,付息日为 2023 年 8 月 21 日。凡在 2023 年 8 月 18 日(含)前买
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 年 8 月 18 日卖出本期债
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宝安”)于 2022 年
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2 宝安 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48037)
至 2023 年 8 月 19 日将期满 1 年。根据公司本期债券《2022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2022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
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简称为“22 宝安 01”,债券代码为“148037”)
本期债券为第二次发行,发行规模为 7.50 亿元。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
息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 20%。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次债券获得该
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出具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公开发行
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 AA+,“22 宝安 01”债项信用评级为
AA+。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30%,每手“22 宝安 01”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63.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0.4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
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63.0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注:因 2023 年 8 月 19 日为休息日,故除息日、付息日均顺延至其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8 月 18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2 宝安 01”持有
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处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
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29 层
   联系人:郭山清
   电话:0755-25170336
   传真:0755-25170300
   八、相关机构
   联系人:余洋、陈少俊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093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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