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现金收购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现金收购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化工”)100%股权
是着眼于公司业务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谨慎决定,新特化工目前拥有三个主要
的系列产品,即次磷酸钠、四羟甲基系列和双(2,4,4-三甲基戊基)膦酸,实
施本次收购,有利于拓宽公司化工领域布局,丰富化工产品矩阵,改变公司新能
源板块主营产品较为单一的现状,且与公司现有的新能源业务具有一定的协同性,
能够进一步增加公司业绩增长点,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银行融资贷款等多种方式,不会对公司正
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经双方就标的公司财务
情况、技术能力、业务发展前景等因素,并考虑市场交易原则谈判确定对价。本
次交易对价公允合理,本次收购的方式、具体方案、股权收购协议等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本次收购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出于谨慎性考虑,本次收购将参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决策程序,董事
会关于本次收购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鉴于本次收购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2.07%,因此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现金收购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
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现金收购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已满足公司本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表决相关议案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俊雄:
余超生:
陈名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