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生产总监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生产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聘任的生产总监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
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的生产总监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本
次聘任的生产总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沈艳辉女士为公司生产总监。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公司对子公司提
供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确保其经营
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预计新增担保额度的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企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上述事项不会对
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将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