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江智能: 瑞信证券关于豪江智能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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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青
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江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豪江智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5 号)同意注册,青岛豪江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53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0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3)第 020012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并与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金额
               总计            66,076.95    53,985.86
     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
资金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并有效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整体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规划以及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结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自
有资金(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
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且其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其中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办理定
期存款等保本型产品。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不用于以证
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且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期货投资等风险投资行为。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
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
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
品的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严
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
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将本金及相应收益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公司通过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
能减少资金闲置,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二)现金管理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1)虽然投资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
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
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做好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分
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投资期间,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
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
安全。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有关
规定对公司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进行核算。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
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是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
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通过适度现金管理,可以有效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争取为公
司获取更多回报。公司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保荐人
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

    (一)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
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
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结算账户,主要操作流程与要求如下:
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募
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流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建立使
用上述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专项台账,并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款项,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明细表,按月汇总
报送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
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根据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统计编制置换清单,并
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
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置换
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同时通知保荐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
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议程序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
般结算账户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该事项基于募投项目建设及降低资金使
用成本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该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留军       吴   亮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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