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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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合同号:琼泰律非字(2023)第 139 号
致: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依法接受康芝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朱德凤、韩亦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投实施细则》”)等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相关问题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文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同
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及参
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及监票工作。
  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在海口国家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三路 6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以
下简称“大会公告”)。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7)(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大会公告》的主要
内容包括: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股
权登记日、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联系方式等、备查文件,并附有股东参会登记表、授权委托
书等格式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大会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星
期四)下午 3:00 召开,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
场会议设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三路 6 号
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
与《大会公告》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合计 127,806,8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4015%;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8,446,3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770%。
上述参与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三)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
于 5%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 人,
                     代表股份 11,248,13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9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801,75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22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8,446,38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8770%。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律师。
  (五)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洪江游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3),(以下简称“报告书”)。公司独
立董事郑欢雪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
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
票权。征集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至 2023 年
董事郑欢雪先生确认,截至征集投票权截止日,独立董事郑欢雪先生
未收到股东的投票委托。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
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
的情形;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摘要的议案》;
办法>的议案》;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 1-6 议案已经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 2023 年 4 月 24 日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及其相关
公告。
  以上 7-10 议案已经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 2023 年 6 月 9 日刊登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及其相关
公告。
  在公司董事会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提示
性公告中也列明了需审议的前述议案及相关议案内容的查阅方式(公
告编号:2023-037、2023-04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依《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且
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大会公告》的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
议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
进行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具体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20,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86%;
反对 8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15,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34%;
反对 83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66%;弃权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2022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
资讯网公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
审议通过。
   (二)审议《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20,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86%;
反对 8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15,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34%;
反对 83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66%;弃权
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该议案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
审议通过。
   (三)审议《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20,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86%;
反对 8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同意 10,415,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34%;
反对 83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66%;弃权
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该议案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
审议通过。
   (四)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20,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86%;
反对 8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15,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34%;
反对 83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66%;弃权
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该议案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
审议通过。
   (五)审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396,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11%;
反对 85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91,2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819%;
反对 85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181%;弃权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该议案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
审议通过。
   (六)审议《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01,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48%;
反对 85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96,2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263%;
反对 85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737%;弃权
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该议案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
审议通过。
   (七)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20,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86%;
反对 8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15,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34%;
反对 83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66%;弃权
股份的 0.0000%。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情况:无。
  该议案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
审议通过。
  (八)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58,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795%;
反对 1,47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205%;弃权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57,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789%;
反对 1,47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21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回避股东所持股票共计 125,021,228 股。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该议案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审议通过。
  (九)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58,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795%;
反对 1,47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205%;弃权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57,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789%;
反对 1,47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21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情况:回避股东所持股票共计 125,021,228 股。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该议案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审议通过。
  (十)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58,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795%;
反对 1,47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205%;弃权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57,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789%;
反对 1,47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21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回避股东所持股票共计 125,021,228 股。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该议案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经合
法表决并全部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且与《公司章程》不相抵触,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及
其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两份交公司留存使用,一份本所留存。
(以下无正文)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芝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子健
                                 律师(签章):
                                         朱德凤|律师
                                 律师(签章):
                                            韩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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