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程: 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6-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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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
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
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
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4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
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系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
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因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
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时,股东大会应按规定补选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
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部门规
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具备《规则》
所要求的独立性,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
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
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4
条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
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相关
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
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
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
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以作为公
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应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
行说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就其是否符合担任独立
董事应具备的资格及是否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之情形向股东大会
报告并接受股东质询,并应根据股东大会要求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连选
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
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
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除出现上述情况
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
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
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
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职权外,还具有下述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咨询。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述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规定的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第(七)项职权,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六)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审计意见;
     (七)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
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如有关事项属
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
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
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
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述职报告并报证券
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独立董事任职
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五章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权提供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务。公司应当保证独
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
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
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公司调整独立董
事的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
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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