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为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提交至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现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翃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共同投资建设泰昆石化(印尼)有限公司印尼北加炼化一体化项目是基于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有利于实现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目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启动泰昆石
化(印尼)有限公司印尼北加炼化一体化项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