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8 证券简称:迎驾贡酒 公告编号:2023-017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10 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6/8 - 2023/6/9 2023/6/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4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1.1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80,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6/8 - 2023/6/9 2023/6/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东安徽迎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六安市迎驾慈善基金
会、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月异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迎水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合力 1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迎水汇金 1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其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1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9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由本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
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9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利
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1.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64-5231473
特此公告。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