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3-042
债券代码:113591 债券简称:胜达转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512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7 - 2023/6/8 2023/6/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总额。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
总股本 419,469,00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7 - 2023/6/8 2023/6/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所有股东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其余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次现金分红,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为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
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512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
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251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226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261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
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5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82838418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