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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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
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建科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建科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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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
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
管理。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
出具评估报告,且其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
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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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
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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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
序应当符合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公司财务部门或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专用
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划转情况。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内控制度的相
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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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
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
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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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
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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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
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超募资金使用计
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
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
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等。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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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贷款,但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百分之三十,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
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超募资金的项目报告,并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
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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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或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百分之五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
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百分之五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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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
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
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
变更,或者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
变更,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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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重要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
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
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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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
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
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
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
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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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
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
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及
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
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
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
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
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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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
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募投项目的,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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