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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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信息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信息披露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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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
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
呈报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因职务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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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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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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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外
报送内幕信息的部门,应向信息披露部门登记备案,可采取一次
性报备或一事一报两种方式。
   一次性报备方式适用于必须、定期或经常地接触公司内幕信
息的人员,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日常出席或列席公
司总裁办公会的人员。该类人员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
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披露部门登记备案,并持
续向信息披露部门登记备案所知晓的、新的内幕信息,报备日为
知晓该内幕信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其中,由信息披露部门统
一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由信息披露部门登记报送内容和时间);
  (二)参与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传递过程的相关人员。
该类人员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向信息披露部门登记备案;
  (三)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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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且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登记相关行政
管理机关的名称,并持续报告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必须、定期或经常地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外,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一事一报的方式登记备案。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披露部门登记备案。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而报送内幕信息的,应要求对方保密和提醒禁止内幕交易,并
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披露部门登记备案。
   未及时填报的,信息披露部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报
送部门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信息披露部门有权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报送部门提供或收集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
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登记时
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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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的汇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
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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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登记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
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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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的责任。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
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利用内幕信
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
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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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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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内容:
知悉信息方式:电话( )        传真(   )   书面(    )   电子邮件(        )     会谈(   )   其他(           )
知悉信息阶段:商议筹划(    )     论证咨询( )    合同订立(    )     编制(     )   内/外部传递(    )    决议( )       其他(        )
知悉信息地点:
知悉信息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              职务/岗位         知情人身份*         联系方式             签字
 登记人:                                     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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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
露、报道、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其他说明:
并按要求及时登记备案;
单位经办人、前述自然人近亲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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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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