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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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
       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所规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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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
确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交易。
   第六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
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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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
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
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
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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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及限制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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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
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
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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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
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
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
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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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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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
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
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
的具体情况等。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
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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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
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
持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
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
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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