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关 村: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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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卫江、齐佳惠律师(以下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的事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1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润大厦 B 座 22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出
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5 日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安排。
   本次股东大会对 7 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通报了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以及独立董事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的对
外担保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利润分配、关于多多药业 2023 年度预计
主要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等发表专项的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2
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程序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08,718,41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71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4,101,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6.47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4,616,9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2,393,10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97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2,393,0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9733%。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通
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予以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适当资
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3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各项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
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表决在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
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714,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88%;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88,8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15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714,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88%;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88,8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15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714,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88%;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88,8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15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713,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85%;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88,0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11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713,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85%;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88,0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11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713,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85%;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88,0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11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714,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88%;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88,8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15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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