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中环: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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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 中环”
或“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
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价值;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
保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三)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
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500 人,
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人,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员工或关键
岗位人员不超过 1,494 人。在所有激励对象签署完成认购协议前,公司董事会可
根据员工变动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收入、业绩奖金额度或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不超过 70,000.00 万元,最终资金总额以实际总额为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拟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回购的标的股票。
  (一)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回
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7),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
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9,515,263 股,回购股份均价为 41.09 元
/股。上述股份在完成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后仍剩余 22,466 股。
  (二)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首
次回购公司股份及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7),公司通
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4,381,400 股,回
购股份均价为 48.65 元/股。上述股份尚未开始使用。
  截至目前,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合计为 14,403,866 股。
     第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购买价格及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受
让公司回购的股票,受让价格为回购股份交易均价,按照本次持股计划金额上限
预计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规模不超过 14,391,980 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45%,最终购买股票价格及股票数量以实际交易结果为
准。
  以上受让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
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和锁定期限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 个月,自上市公司最后一笔标的股票
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有的公司股票。存续期满后,本期计划即终止,亦可由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延长。
  (二)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特殊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可由管理委员会提请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或在届时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将股票过户至本期计划持有人账户后,本期计划可提前终
止,该持有人退出本期计划。
  (四)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展期,将按照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
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
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及考核要求
  (一)本期持股计划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受让的公司股票自公司完成
标的股票受让之日起设立不少于 12 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因
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
股份锁定安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股票额度授予日并核算持有人对应的标的股票额度,以内部登
记确认方式分别授予至相关持有人名下。股票额度授予之后,分两个批次非交易
过户或卖出,并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将权益归属至相关持有人名下。
  批次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管理委员会确定股票额度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次 本期持股计划方可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
非交易过户 归属比例的对应份额的股票,或在届时深交所和登记结              50%
或卖出     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将持有人归属比例的对应份
        额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本期计划持有人账户。
          自管理委员会确定股票额度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次 本期持股计划方可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
非交易过户 归属比例的对应份额的股票,或在届时深交所和登记结              50%
或卖出     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将持有人归属比例的对应份
        额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本期计划持有人账户。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置的公司关键业绩指标为 2023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较 2022
年增长率及 2022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较 2021 年增长率平均不低于 30%或 2023 年
营业收入较 2022 年增长率及 2022 年营业收入较 2021 年增长率平均不低于 30%。
  若公司关键业绩指标达成,则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公司关键业绩指标达成情况
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核算的标的股票额度归属至持有人或
卖出,若存在未完成归属的股票,其相关权益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分配至其他
持有人,若不分配至其他持有人则全部归属于公司享有;若公司关键业绩指标未
达成,则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权益均全部归属于公司享有,不再归属至持有
人。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买卖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买卖行
为发生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管理模式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管理委员会后续亦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
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对本期持股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拟定
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
宜。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持有人会议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
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受益权;
  (二)持有人的义务
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本期计划,以及本期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
处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由员工持股计划代
扣代缴;
  (三)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
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
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四)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
负责召集。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
委员负责主持。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电子表决方式。
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
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
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运作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
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提案权、表决权;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
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书面/电子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或电子留痕确
认;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
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五条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期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本期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期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期计划资产委托归入
其固有财产。因本期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
期计划资产。
  第十六条 本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一)在存续期内,本期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持有人对
应的标的股票额度授予日前,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期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标的
股票额度授予日后进行分配。
  (二)在持有人对应的标的股票未完成非交易过户至激励对象或向二级市场
卖出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
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第十七条 持有人所持本期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一)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除本期计划约定的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期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二)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
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将无
偿收回持有人享有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无论该等权益是否已经归属给持有人),
并决定归属于公司享有或激励其他核心骨干员工,公司可要求持有人返还其已完
成非交易过户的标的股票权益。
            《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
生未有效履职或失职、渎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
接经济损失;
商业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
行为,或持有人离职后一定期限内违反与公司之间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
  (四)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将无
偿收回持有人享有的尚未非交易过户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并决定归属于公司享
有或激励其他核心骨干员工,而已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可继续享
有。
系终止或解除。
  (五)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已完成非交易过
户的标的股票权益继续享有,未非交易过户的标的股票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由管理
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享有。
而内部退休,并遵守内部退休相关竞业限制等规定;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本期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期持股计划将股票过户至本期计划持有
人账户后,本期计划可提前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
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期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不延长的,存续期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财务制度、会计
准则、税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应依法
缴纳由于参加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并可选择由持股计划出售相应金额
的股票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后,将剩余部分股票归属至个人。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
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或在届时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将股票过户至本期计划持有人账户后,本期计划可提前终
止,该持有人退出本期计划;
  (三)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
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控制权变更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控制权变更等情形,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
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
审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
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持有人聘用期限的承
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
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
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
担。
     第二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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