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泉集团: 圣泉集团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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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589             证券简称:圣泉集团             公告编号:2023-043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0     -       2023/5/31       2023/5/3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82,876,8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6,575,36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0     -       2023/5/31      2023/5/3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
东账户。
  (1)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2)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
发。请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的持有人尽快至本公司办理股份
确权或股份登记手续,并现场领取红利。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自然人
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将按 10%的
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8 元。
如 QFII 股东涉及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
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 0.18 元。
   (5)对于其他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20 元(含税)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
咨询:
联系部门: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1-83501353
特此公告。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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