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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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
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www.cninfo.com.cn)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
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
露。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3 年 5 月 5 日上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代表股份 380,956,8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66%。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26 日)下午收市后的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
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370,941,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74%。
                                              法律意见书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
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8 名,代表股份 10,014,99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192%。
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
决:
     序号                     议案名称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议案名称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所列议案一
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
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
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结果统计表。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0,811,7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689,9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法律意见书
份的 99.4787%;反对 8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96%;
弃权 6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17%。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0,810,1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88,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730%;反对 8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6%;
弃权 6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24%。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0,811,5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689,7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780%;反对 8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96%;
弃权 6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24%。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0,810,1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688,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730%;反对 8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6%;
弃权 6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24%。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0,875,6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753,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083%;反对 8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0,872,2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同意 27,752,0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18%;
反对 8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8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750,4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961%;反对 8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2%;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对本议
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7,750,4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61%;
反对 8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750,4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法律意见书
份的 99.6961%;反对 8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对本议
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1,656,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7.8018%;
反对 6,178,6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975%;弃权 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656,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77.8018 % ; 反 对 6,178,68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对本议
案回避表决。
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0,872,2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750,4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961%;反对 8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0,873,6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751,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011%;反对 8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8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79,536,8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41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4.8986 % ; 反 对 1,419,99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0,874,0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752,2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025%;反对 8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7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0,807,9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686,1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651%;反对 8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5%;
弃权 6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24%。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0,792,6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670,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101%;反对 9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75%;
弃权 6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24%。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0,792,6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670,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101%;反对 9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75%;
弃权 6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24%。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0,807,9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686,1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651%;反对 8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5%;
弃权 6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24%。
                                 法律意见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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