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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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3] A0164 号
致: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
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
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
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
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
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7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82,254,66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29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候选人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议
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审议的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
计票。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
次审议的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 2《关于公司
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涉及选举两名以上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采用
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对上述议案采用了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程序没有提出异议。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涉及选举两名以上的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采取累积投票制,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4 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
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已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六名非独立董事,两名
非独立董事、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选举产生;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4 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表决时已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详见公司发
布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大鹏
                                     侯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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