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
《公司章程》
《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议案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公司引进高端人才的稳定性,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求。
此次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回
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董秀琴 李桓 黄纲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