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 志邦家居: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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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志邦
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
关事项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
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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