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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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17       证券简称:东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表决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数181,776,2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12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1,056,7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1808%;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719,57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0.1319%。
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提案的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成、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董事会2022年
度工作报告和2023年度工作计划》。
成、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监事会2022年
度工作报告》。
成、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
及其摘要。
成、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
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20,263,8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赞成、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5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成、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
成、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成、708,0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5%)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制定<
董事长工作细则>的议案》。
成、15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利用自
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20,121,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02%)赞成、1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4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成、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与各商业
银行开展授信业务的议案》。
成、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20,264,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6%)赞成、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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