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能聚: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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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770        证券简称:艾能聚          公告编号:2023-045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61,596,150.38 元,2022 年度公司母公司利润表中净利润为 31,975,734.55
元。公司 2022 年度末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40,713,176.46 元,2022 年度末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83,915,275.67 元。
   结合公司 2022 年度经营情况及 2023 年度公司发展规划,经董事会讨论,2022
年度公司拟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
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
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就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讨
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规则:公司在实现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由可分配利润,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
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是否以现金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占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比例须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但董事会未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股东稳定、
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
损、不得分配的原则;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
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现金分红方式。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2、股票股利方式。在公司经
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采取股票
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与期间间隔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可以根据
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及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逐渐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并将保
持分红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等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存在股东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
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
披露的《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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