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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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3-33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张“温氏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5.00元(含税)。
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凡在2023年3月2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
次派发的利息。2023年3月2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
于2021年3月2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297万张(债
券简称“温氏转债”、债券代码“123107”,以下简称“温氏转
债”或“可转债”)。根据《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温氏转债”的计息期限内,
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温氏转债”2022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8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温氏转债基本情况
年3月28日。
年3月28日。
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1年3月29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即每年的3月29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
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
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
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
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
担。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券不提供担保。
发行可转债聘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
信”)担任信用评级机构。
  根据联合资信出具的《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0]4914
号)、《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
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2]4126号),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
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温氏转债”第二年付
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8日,票面利率为
币:5.00元(含税)。
  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
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元;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
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
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3月2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温氏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温氏转债”本
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
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发行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东堤北路9号
  联系人:李炜钊
  联系电话:0766-2929231
  传真:0766-2291818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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