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 中炬高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3-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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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的信
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
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价值得到资本市场的充分认同和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沟通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的信息
披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
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
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四条    接待投资者调研
  (一)公司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
  (二)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三)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
息;
  (四)公司可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参观计划,供投资者现场
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
重要信息;
  (五)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
安排专人作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
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
可视情况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电话咨询及邮件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提供渠道;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
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
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进行披露;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指定邮箱应有专人负责查收及回复,投资
者可以通过邮件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
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三)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让中小
股东更加方便的参与公司的决策事项。
  第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
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
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司可以邀请新
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二)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
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
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
供投资者查看。
  第二十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网站设置“投资者关系”栏目,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
道的建设和运维,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
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
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
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四)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上转载刊登在证券交易所的定期报告
或临时报告;
  (五)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最新
的资讯。
  第二十一条 上证e互动平台
  (一)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
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负责及时查看公司在上证e互动
平台上接收到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反馈和处理,投资者提问较
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
交上证e互动平台予以展示;
  (三)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
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四)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
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五)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六)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
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
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七)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
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
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八)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的披露行为不代替法定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应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
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九)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十)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
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
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汇总发布投资者
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
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确保有专人陪同整个活
动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做好信息隔离,
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
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
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
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
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
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
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安排投资者关系的
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的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
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
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业务、管理、财务、人事等各
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业
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性,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
受能力;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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