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 甬兴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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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Cheersson(Hong Kong)Technology Limited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 买 Hongkong Dayan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51% 的 股 权 及 Pneuride
Limited 12.75%的股权,并由上市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向 Pneuride Limited 增资
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
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最
近 36 个月内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蒋    敏               张晓蓉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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