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三年三月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53,071,200 股(含 53,071,200 股)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
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
荐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
告》
(以下简称“《准则第 27 号》”)、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
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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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马思翀:于 2020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德尔玛创业板 IPO 项目(在执
行已过会)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张泽亚:于 2020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森麒麟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
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吴飞鸿,于 2018 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参与/执行海晨物流创业
板 IPO 项目、浙江自然主板 IPO 项目、博俊科技创业板 IPO 项目、纵横通信 A 股可转
债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潘晓飞、谢辞、张嘉铭、彭昭朕、茆霖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Yibin Paper Industry Co., Ltd.
注册地址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5002088509874
成立时间 199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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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间 1997 年 2 月 20 日
上市板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机制纸、纸品加工、造纸原料、林木种植、建筑材料、机电产品、
汽车润滑油、造纸机械制造、造纸经济技术开发、五金交电、日
用百货、汽车配件;货物运输;汽车修理(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
机构经营);轻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检修;低压容器、小水电
经营范围
设备安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
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联系电话 0831-3309399
邮政编码 644100
传真 0831-3309600
公司网址 www.yb-zy.com
电子信箱 ybzydsh@163.com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人最新股权结构和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176,904,002 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0 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6,904,002 100.00
股份总数 176,904,002 100.00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条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质押股份数
序号 股东名称 件股份数量 股东性质
(股) 本比例(%) 量(股)
(股)
四川省宜宾五粮
液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铁路产业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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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有限售条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质押股份数
序号 股东名称 件股份数量 股东性质
(股) 本比例(%) 量(股)
(股)
合计 11,635.96 65.78 0 0 -
(三)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发行人历次股权筹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A 股首发前期末净资产额 19,097.39(截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总额
历次筹资情况 1997 年 2 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580.00
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65,563.75(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现金分红金额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年度
(含税) 者的净利润 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率
合计 - -5,888.75 -
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 -1,962.92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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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 目
资产总额 274,802.84 293,374.16 325,074.90 329,601.94
负债总额 209,239.09 230,541.63 265,074.79 259,645.37
少数股东权益 0.00 0.00 0.00 0.00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
有者权益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179,730.84 211,691.90 186,653.51 160,118.90
营业利润 2,515.81 2,960.77 -12,563.29 1,154.80
利润总额 2,747.07 2,849.79 -9,956.76 1,247.98
净利润 2,731.22 2,832.42 -9,956.46 1,235.29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
利润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2,247.22 -4,385.82 -10,445.92 -1,039.66
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
-37,910.91 -38,167.35 918.90 13,792.83
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9,661.24 -15,857.45 14,409.22 10,461.57
净额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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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
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
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 686.75 898.74 6,790.20 945.08
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0.00 0.00 187.26 0.0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06.27 -251.98 -1,774.57 -52.22
对所得税影响额 0.00 5.03 62.31 0.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1,800.52 656.85 5,140.59 10,255.83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0.00 0.00 0.00 0.00
项 目 2022 年 9 月 30 2021 年 12 月 2020 年 12 月 2019 年 12 月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流动比率(倍) 0.94 0.29 0.53 0.50
速动比率(倍) 0.23 0.12 0.29 0.2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76.49 78.12 81.17 79.34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76.14 78.58 81.54 78.78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0.70 23.48 16.46 10.49
存货周转率(次) 4.98 5.74 5.58 4.44
每股净资产(元) 3.71 3.55 3.39 5.54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1.72 1.51 1.35 -0.18
每股现金流量(元) -0.55 -0.90 0.82 0.8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基本每股收益 0.15 0.16 -0.56 0.08
每股收益(元) 稀释每股收益 0.15 0.16 -0.56 0.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全面摊薄 4.17 4.51 -16.59 1.77
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 4.25 4.61 -15.32 2.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基本每股收益 0.05 0.12 -0.85 -0.55
每股收益(元) 稀释每股收益 0.05 0.12 -0.85 -0.5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全面摊薄 1.42 3.46 -25.16 -12.89
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 1.45 3.54 -23.23 -16.69
注 1: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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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3 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注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账面价值)/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计/资产总计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期末总股本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如下: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持有发行人 36,300 股
股份,中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 36,3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0.02%。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五粮液”) 102,143 股股份,资管业务账户
持有宜宾五粮液 2,517,185 股股份,融资融券专户持有宜宾五粮液 29,000 股股份,中金
公司子公司 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 持有宜宾五粮液 379,175 股股份,中金公司
子公司中金基金管理的账户持有宜宾五粮液 571,939 股股份,综上,中金公司及其子公
司合计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宜宾五粮液 3,599,442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0.09%。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549,800 股股份,中金公司子公
司 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 持有天原股份 299,500 股股份,综上,中金公司及其
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天原股份 849,3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0.08%。
除上述情况外,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行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
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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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
“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40.11%的
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中金公司约 0.06%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
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
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
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五)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保荐办法》及中金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构自项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
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
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
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中金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
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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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组建后,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及尽职调查期间关注的
主要问题等进行定期检查。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对申报
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并视需要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工作
底稿开展现场核查。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
会审议并进行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
收意见,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内核会议”)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
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就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
见。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问询函回
复/反馈意见回复、申报材料更新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
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需经项目执行与质
量控制委员会/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审核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内
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
送。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质
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复核、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
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严格核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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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基本条件,申报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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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
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
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
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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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
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
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一)聘请的必要性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聘请律
师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
(二)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2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500000MD0245400K
注册地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东路 8 号 1 幢 9 层 5#、6#、7#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
刘志陟
人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 法律服务
实际控制人(如有) 无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编号为 80021369 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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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
的工作底稿等。
(三)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本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
资金通过银行转账于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
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
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项目中,发行人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
所作为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同时聘请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之外,不存在其他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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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保荐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准则第 27 号》、《保荐人尽职调查
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
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宜宾纸业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 年 11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
《关于
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
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2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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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
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2023 年 2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
资者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
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且发行价格
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九条“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
式”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向特定对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
方式。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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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详见本发行保荐书之“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的发行条件”。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情形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规范运行进行了尽职调
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仔细核查了发行人本次的发行申请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近
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审计师
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查阅了发行人最新的公司章
程、发行人最新的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查阅了
发行人最新的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核查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函。经对发行人
的规范运行情况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
述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
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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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948.35 万元(含 50,948.35 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可以更好的满足公司日
常资金周转需要,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降低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前次募
集资金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发行不超过 53,071,200 股(含本数),拟发行
的股份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
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经超过十八个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948.35 万元,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公司本次发行理性融资,合
理确定融资规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发
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五粮液集团、建发纸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前次募
集资金情况,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
行价格为 9.60 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股利:P1=P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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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股利,N 为每
股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
若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高于发行价格,则
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发行对象最
终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按照其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原股份总数的比例相应调减。
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监管政策就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有其他不同要求,则届时本次发行相关
事项依据该等要求执行。前述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发
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五粮液集团、建发纸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
人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
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
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前述发行的定价基准
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方案和特定对象出具的承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认购对象中,五粮液集团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建发纸业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
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
期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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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
求,发行人已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
案》;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和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式损害公司利益;
执行情况相挂钩;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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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
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并
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
责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七、关于本次发行私募投资基金发行对象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对象为五粮液集团和建发纸业,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相关登
记及备案程序。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宏观与市场风险
造纸行业具有资金密集、技术密集、规模效益显著的特点,同时作为重要的基础性
行业,造纸行业与宏观经济波动联系紧密,纸制品消费量增长率与 GDP 增长率有很强
的正相关性。从国内来看,近年来我国 GDP 增速较往年有所放缓;从国际上看,国际
纸浆价格和人民币汇率受国际局势及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
国家宏观经济的波动将显著影响纸制品的市场需求,进而影响造纸企业的收入和利润。
因此,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宏观经济波动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给公司发展和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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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造纸行业已开启了由粗放式向集约式发展的演进。在社会需求升级、环保政策
加码、技术持续进步等压力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内大型造纸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已
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资金实力,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提升产品档
次成为行业趋势。此外,国外知名造纸企业也将生产基地直接设立在中国,凭借其规模、
技术等方面的优势直接参与国内市场竞争。国内外造纸市场的竞争态势及相应产生的市
场波动,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自 2020 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在国内和全球蔓延,正常经济活
动受到较大影响。2022 年以来,国内个别区域的疫情控制仍出现反复,国际疫情态势
未见明显好转,公司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也不可避免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负面影响。
目前,国内疫情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局部疫情仍时有发生;同时,全球疫情防控形势依
旧严峻复杂。未来如果疫情持续反复出现,各地政府可能继续采取隔离、停工停产等强
有力的疫情防控措施,公司将面临如下风险:(1)产线因疫情停工或开工率下降的风
险;(2)下游客户需求下滑的风险;(3)发行人供应链和产品物流运输受到疫情影响
延迟甚至中断的风险。
(二)经营管理风险
发行人所处造纸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通常面临严格的环
保、能耗、碳排放审查。公司目前严格按照国家环保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但是,随
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
颁布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对公司环保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如果国家进一步出台新的规范和政策,对造纸行业执行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公司将有
可能需要增加环保投入,从而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业绩。
我国的造纸企业对木浆进口依赖度高,木浆作为全球大宗商品,其定价权不在国内。
公司部分原料为进口木浆,受疫情、通货膨胀及下游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2021 年以
来木浆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若未来木浆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发行人或将面临业绩下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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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2021 年以来,受疫情持续发酵、通货膨胀高企、国际政治局势动荡等因素影响,
煤炭、化工原料等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煤炭、化工原料等作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
要原材料,若未来价格持续上涨,发行人将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
(三)财务风险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9 月
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未来的债务融资空间,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进而给公司稳健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9,956.46 万元、2,832.42 万元和 2,731.22 万元。报告期内盈利水平存在较大波动,一方
面公司主要产品面临市场竞争,可能出现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另一方面公司进口木浆、
煤炭、化工原料等部分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收入或成本的大幅度波动将可能影响
公司盈利水平。未来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升级以保持核心产品竞争优势,或者行业
竞争加剧、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等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使公司面临主营业务毛
利率和业绩下滑的风险。另外,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来自 2020 年子公司新拓展的贸
易业务,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9 月,公司其他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01%、2.56%
和 1.71%。未来若公司贸易业务受宏观经济和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而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可能会面临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4,296.04 万元、8,386.54 万元、9,645.39
万元及 7,716.80 万元。未来若相关债务人财务状况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出现拖延付
款等情况,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收回风险和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风险,进而对公司
运营状况和现金流产生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33,208.25 万元、30,947.27 万元、34,503.15
万元及 31,765.15 万元。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使得公司存货积压,可能导致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大幅增加,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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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风险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一项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行政处罚的罚款标准,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就该项
安全生产处罚,发行人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对违法
行为予以规范整改,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合规证明。若发行人或其境内重要子公司未来
不能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规生产或经营,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并对公司
日常经营、业绩、声誉等造成不利影响。
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建发纸业将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发纸业将成为发行人关联方。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建发
纸业及其关联方采购进口化机浆板、阔叶浆等纸浆产品,建发纸业成为关联方后,发行
人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将延续双方在采购方面的合作;除了关联采购以外,根据双方战
略合作的情况,预计将新增关联销售。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
若未来公司出现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治理不够规范的情况,可能会出现因关联交易价
格不公允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人其参与了四川银鸽破产重整项目并已被确定为四川银鸽重整投资人,四川银鸽主营业
务为纸张制造,与发行人存在同业情形。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与五粮液集团、
金竹纸业签署了《托管协议》,约定五粮液集团委托发行人对金竹纸业日常生产、技改
扩建、安全环保、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同时,五粮液集团已出具《四川省宜
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整投资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项目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宜宾发展已出具《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五粮
液集团重整投资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项目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发行人于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五粮液集团、金竹纸业签署<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
于进一步细化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议案》,且上述议案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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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注意上述事项产生的潜在同业竞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扩大公司净资产规模,增加公司股本。若公司净利润增长幅
度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
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制浆造纸业务,公司的主要产品为食品包装原纸、生活用纸原纸和生
活用纸成品纸,本次拟引进战略投资者建发纸业,战略投资者与公司在业务发展等方面
有较高的协同效应,并有意谋求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虽然公司已与战略投资
者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二)》,
并就双方未来的合作领域、合作方式和合作目标等进行了约定,但仍然存在协同效应无
法充分发挥的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
相关政策、投资者心理预期以及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公
司股票价格具有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
定。本次发行方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及最终取
得批准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共有 2 名认购对象参与认购,分别为五粮液集团和建发纸
业,公司分别与上述认购对象签订了《股份认购合同》、
《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
《战
略合作协议》、
《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二)》,但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仍可能存在资金到位不及时、认购对象放弃认购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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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行业发展前景
我国造纸业经过前期快速扩张,纸及纸板产销量已位居世界首位。2010-2021 年,
我国纸及纸板生产量由 9,270 万吨增长至 12,105 万吨,年均复合增长率 2.5%;消费量
由 9,173 万吨增长至 12,648 万吨,年均复合增长率 3.0%,行业整体产销平衡,近两年
处于略微供不应求的状态。
纸质包装具有可回收、可降解、可循环、原料可持续等优越的环保性能,同时具有
产能充足、使用方便、价格低廉、重量轻、运输成本低、印刷性能好等特性,满足推广
使用的基本要求。整体来看,“以纸代塑”更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未来包装发展
的必然趋势,国家在塑料污染治理方面实施的相关政策为造纸及纸制品行业带来了新的
增长空间和发展机会。随着“禁塑令”有序在各地实施,食品包装纸作为塑料的理想替
代品之一,在政策指引及行业技术发展推动下,在航空业、餐饮业、酒店、便利店、商
超、外卖等多领域增长空间广阔。
随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升,我国居民卫生意识也正逐渐增强。2009 年至 2021 年,
我国个人卫生支出的卫生总费用由 6,571 亿元增长至 20,955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 10.1%。
另外从产品结构来看,面巾纸、厨房用纸、湿厕纸等新兴纸制品正在不断兴起,2010
年至 2020 年,面巾纸、擦手纸、厨房用纸消费量分别实现 14.7%、20.2%、8.5%的年均
复合增速,反映了生活用纸应用场景的差异化、消费需求的精细化,拓宽了一次性生活
用纸的应用领域,带动生活用纸这一细分行业整体规模的快速扩张。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
发行人充分依托宜宾本地丰富的竹资源优势,大力实施“竹浆纸及深加工一体化”
发展战略,形成了以竹林基地建设、竹片加工、制浆造纸、终端制造、产品营销为一体
的全产业链经营发展模式。发行人是西南地区最大的食品原纸生产企业与全国领先的全
竹浆本色生活原纸企业,首创全竹浆产品,在竹浆造纸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备以下竞
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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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注竹浆造纸技术,是国内唯一一家使用全竹浆生产食品包装纸以及唯一一家
使用全竹浆生产医护级生活用纸的上市企业,在市场上相对稀缺的全竹浆本色原纸领域
拥有绝对的领先地位。公司秉持“以竹代木、以竹代塑、保护森林”健康、绿色、环保
的新发展理念,实施“竹浆纸一体化”发展战略,打造以全竹浆纸为特色的非木纤维差
异化产品优势。
近年来进口木浆成本不断攀升,而竹片等竹料成本长期处于低位,公司自有的竹浆
生产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进口木浆的成本压力,利用自产竹浆造纸具备天然的成本
优势。与此同时,公司深度钻研竹浆造纸领域核心工艺技术,保证竹浆纸产品品质达标。
公司通过引进先进的工艺技术,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方面取得了明显的
成效。目前,公司主要污染物指标治理完全达到国家标准,公司的环保治理处于国内同
行业先进水平。
公司通过与客户的有效互动,积极调整产品结构,使公司形成快速转产能力、供货
保障能力、专业纸机的稳定品质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肯定,提升了客户的忠诚度、满意度
和长期合作的信心。
宜宾现有竹资源储量大,年可提供 300 万吨竹材,足可以支撑 75 万吨/年制浆规模,
浆纸总规模可超过 100 万吨/年。目前,宜宾纸业是国内大型的竹浆生产企业,与买浆
企业相比,自制浆节省了浆板抄造、打浆和运输成本等,成本受国际进口浆价的影响较
小,与买浆造纸相比有很高的比价优势。
公司依托区域资源优势加强竹基地建设,与周边县、镇签订了竹资源开发合作协议,
不仅保护了农户利益,积极响应乡村振兴战略,而且能确保竹产业的持续发展,为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司地处竹资源富集的四川省宜宾市,竹料运输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公司依托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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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 350 多万亩丰富竹资源优势强势打造全竹浆造纸特色产业。宜宾为川南重镇,处于云、
贵、川交界处,可辐射泸州、自贡、内江、成都,云南的昆明、昭通,贵州的贵阳、遵
义,重庆等大中城市,为产品的输出提供了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宜宾煤炭、水、交通
资源便利优越,宜宾港作为长江上游第一港,是解决产品运输得天独厚的条件。
公司通过不断加强对生产工艺的技改、深度研发,加强对现有产品技术指标的优化
和新产品种类的增加,目前,公司新品研发取得成功,率先研发出竹浆本色食品原纸。
附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年 月 日
首席执行官:
黄朝晖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孙雷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杜祎清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许佳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马思翀 张泽亚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吴飞鸿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马思翀和张泽亚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具体负责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工作。
截至本授权书出具日,
(一)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过监
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情况;
(二)马思翀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再融资项目签
字保荐代表人;张泽亚最近 3 年内曾担任过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三)马思翀目前担任德尔玛创业板 IPO 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张泽亚目前不
担任其他申报在审企业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承诺,具体负责此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马思翀、张泽亚符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
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
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
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
措施,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综上,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作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
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
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
专项授权书》之签署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马思翀 张泽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