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轴股份: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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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轴股份”或“公司”)202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3日(星期五)下午2:00在
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益友天元”或
“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庞
磊、王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苏州轴
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依法审查了现
场参会人员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
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
议公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
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
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2
月3日(星期五)14: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文华先生主持,完
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登公司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日15:00—2023年2月3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4人,其
中网络投票方式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3,923,541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55.7522%。其中: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3,799,14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236%。
股东共计2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286%。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4,946,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43%。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授权
文件、股东签字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2023年1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后由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文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不涉
及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本次会议议案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一);本次会议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
案序号为(一)。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公司股东、监事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登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关联股东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华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0,825,2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8.8639%;
反对12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13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4,822,166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的 97.4851%;反对 124,4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的 2.51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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