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意见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
励试行办法》
(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简称《通知》)、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
(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
就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且公司已全部履行必要审议程序,程序合
规。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授予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授予的全部事项。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