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A、特力B 公告编号:2023-003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深圳特发华日汽车企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华日”)进行强制清算。近日,公司收
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本公司对特
发华日的清算申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富春龙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五十六号特力大厦三楼
被申请人:深圳特发华日汽车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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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泥岗西路1006号华日修理
大厦八楼
第三人一:日本国中京自动车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二村正夫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丸内2丁目6番1号丸内公园大
厦
第三人二:日本国ACU企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二村正夫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丸内2丁目6番1号丸内公园大
厦
(以下将上述两个第三人合称为“日方企业”)
(二)案件的事实与请求
在特发华日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前后,公司与日方企业曾多次沟
通关于特发华日公司营业期限延长、股权买卖、解散清算等事宜,
但均未达成一致。在特发华日营业期限已届满,且公司与日方企业
无法在特发华日营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情况下,公司作为持有特发华日60%股权的股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
条等规定,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特发华日进行强制清算。
截止本公告刊载之日,日方企业与公司、特发华日之间的股东
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尚未出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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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华日营业期限届满事项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2日、
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2022-
见本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8日、2022年7月29日在《
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
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2022-037、2022-039)。
二、特发华日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经审计) 报表比例 (未经审计) 报表比例
资产总额 8,233.78 4.43% 7,757.40 3.78%
负债总额 5,083.58 12.63% 4,464.36 10.39%
净资产 3,150.20 2.16% 3,293.04 2.03%
财务指标
(经审计) 报表比例 (未经审计) 报表比例
营业收入 3,972.91 7.81% 2,669.56 3.97%
净利润 396.46 3.00% 142.84 2.33%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特发华日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一)近三年,特发华日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
利润等财务指标占公司的比例均未超过10%,特发华日清算不会对
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和盈利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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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按照法律程序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公司与日方企业
也在沟通协商以股权交易等途径实现特发华日公司营业期限的延
长,公司将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最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方案
。
(三)因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日丰田”)的业务经营场所为特发华日所有的
物业,特发华日进入清算,华日丰田缺失营业场所,或将面临停业
等风险。近三年,华日丰田营业收入占公司的比例平均值为48.62%
,但其利润贡献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0.69%。如果华日
丰田停业,短期内会对公司的营业收入产生一定影响。华日丰田双
方股东将进一步商讨华日丰田的经营和存续问题。
(四)特发华日清算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
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五)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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