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CHINA MOBILE LIMITED
中國移動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41)
須予披露的交易
向中國鐵塔租賃通信鐵塔
商務定價協議及服務協議
於 2022 年 12 月 13 日,董 事 會 批 准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與 中 國 鐵 塔 簽 訂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及 服 務 協 議,各 期 限 為 五 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止。根 據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及 服 務 協 議,中 國 鐵 塔 將 繼 續 向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提 供 通 信 鐵 塔 租
賃 等 相 關 服 務。
上市規則之含義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租 賃」,本 集 團 將 根 據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及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通 信 鐵 塔 資 產 租 賃 確 認 使 用 權 資 產,因 此 就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而 言,本 集 團 將 被 視 為 收 購 使 用 權 資 產。由 於 就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及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通 信 鐵 塔 資 產 租 賃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 條 之 規 定 所 計
算 之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5% 但 低 於 25%,故 此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
章,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及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通 信 鐵 塔 資 產 租 賃 構 成 本 公 司 一 項 須 予
披 露 的 交 易,須 遵 守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的 通 知 和 公 告 之 規 定。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 A 章,中 國 鐵 塔 並 非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因 此,本
集 團 與 中 國 鐵 塔 之 間 的 交 易 並 不 構 成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A章 項 下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交 易。
–1–
另 因 本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高 同 慶 先 生 擔 任 中 國 鐵 塔 非 執 行 董 事,根 據 上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的 相 關 規 定,中 國 鐵 塔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聯 法 人。本 公 司 與 中 國 鐵 塔 2023
年 度 日 常 關 聯 交 易 預 計 上 限 金 額 人 民 幣 1,000 億 元,佔 本 集 團 最 近 一 期 經 審
計 淨 資 產 絕 對 值 的 5% 以 上,且 超 過 人 民 幣 3,000 萬 元,根 據 上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需 提 交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審 議。
根 據 上 交 所 上 市 規 則,本 公 司 將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以 審 議 及 酌 情 通 過 與 中
國 鐵 塔 簽 訂 關 聯 交 易 協 議 及 預 計 2023 年 度 關 聯 交 易 金 額 上 限。載 有 相 關 詳
情 的 通 函,連 同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將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適 時 寄 發 予 香 港 股
份 持 有 人。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於 2016 年 7 月 8 日 及 2018 年 2 月 1 日 刊 發 的 公 告,內 容 關 於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與 中 國 鐵 塔 確 定 有 關 通 信 鐵 塔 及 相 關 資 產 的 租 賃 和 定 價 安 排,
並 簽 訂 原 商 務 定 價 協 議。原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將 於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屆 滿。
於 2022 年 12 月 13 日,董 事 會 批 准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與 中 國 鐵 塔 簽 訂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及 服 務 協 議,各 期 限 為 五 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止。根
據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及 服 務 協 議,中 國 鐵 塔 將 繼 續 向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提 供 通 信
鐵 塔 租 賃 等 相 關 服 務。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與 中 國 鐵 塔 已 就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及 服 務 協 議 的 條 款 達 成 一 致,
其 主 要 條 款 如 下:
(a) 訂約方
中 國 移 動 通 信(作 為 承 租 方)
中 國 鐵 塔(作 為 出 租 方)
(b) 協議期限
五 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止
–2–
(c) 塔類產品
根 據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及 服 務 協 議,中 國 鐵 塔 將 主 要 向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提
供 包 括 新 建 鐵 塔 和 存 量 鐵 塔 的 通 信 鐵 塔 租 賃。
塔 類 產 品 的 定 價 基 準 和 公 式 如 下:
(i) 定價基準
中 國 鐵 塔 提 供 的 通 信 鐵 塔 租 賃 及 服 務 的 定 價,按 照 公 平 交 易 原
則,主 要 基 於 相 關 資 產 的 建 造 成 本、折 舊 年 限、場 地 費、維 護 費
用 與 其 他 開 支 等 因 素,以 一 定 的 成 本 加 成 率 和 共 享 折 扣 率 計 算 確
定。
(ii) 新建鐵塔的定價公式
新 建 鐵 塔 將 按 照 以 下 公 式 定 價:
標準建造成本
基準價格 = × 1 + 折損率 + 維護費用 × 1 + 成本加成率
折舊年限
產品價格 = 基準價格 × (1 – 共享折扣1) + (場地費+電力引入費) × (1 – 共享折扣2)
為 體 現 新 建 鐵 塔 標 準 建 造 成 本 的 地 區 差 異,將 三 十 一 個 省 分 為 四
類 地 區,分 別 取 定 系 數。維 護 費 用 採 用 市 場 化 招 標 或 包 乾 方 式 協
商 確 定 價 格。折 損 率 按 2% 取 值,成 本 加 成 率 按 10% 取 值。場 地 費
和 電 力 引 入 費 採 用 包 乾 收 費 或 逐 項 定 價 方 式。為 發 揮 共 享 效 益,
中 國 鐵 塔 將 給 予 以 下 共 享 折 扣:
共 享 折 扣1 對 於 基 準 價 格,若 兩 家 共 享 鐵 塔,中 國 鐵 塔 將
給 予 32.4% 的 折 扣,而 三 家 共 享 則 給 予 42.4% 的
折 扣,存 量 資 源 原 擁 有 方 和 首 個 獨 家 進 入 方 享
受 錨 定 折 扣 政 策(在 原 有 折 扣 基 礎 上 額 外 享 受
共 享 折 扣2 對 於 場 地 費 和 電 力 引 入 費,若 兩 家 共 享 鐵 塔,
中 國 鐵 塔 將 給 予 40% 的 折 扣,而 三 家 共 享 則 給
予 50% 的 折 扣,存 量 資 源 原 擁 有 方 和 首 個 獨 家
進 入 方 享 受 錨 定 折 扣 政 策(在 原 有 折 扣 基 礎 上
額 外 享 受 5% 的 折 扣)
–3–
(iii) 存 量 鐵 塔 的 定 價 公 式
存 量 鐵 塔 將 按 照 以 下 公 式 定 價:
新建標準建造成本
基準價格 = × 折扣比例 × 1 + 折損率 + 維護費用 × 1 + 成本加成率
新建折舊年限
產品價格 = 基準價格 × (1 – 共享折扣1) + 場地費 ×(1 – 共享折扣2)
∑ 評估值 ÷ 存量折舊年限
折扣比例 =
∑ ∑ 分產品新建標準建造成本 ÷ 新建折舊年限 × 存量鐵塔同類產品佔比 × 存量鐵塔數量
存 量 鐵 塔 的 產 品 目 錄 和 定 價 公 式 與 新 建 鐵 塔 基 本 一 致,但 不 另 行
收 取 電 力 引 入 費。存 量 鐵 塔 不 再 考 慮 新 建 地 區 系 數、風 壓 調 整 系
數,按 照 調 整 後 存 量 鐵 塔 折 舊 成 本 與 新 建 鐵 塔 折 舊 成 本 的 比 例 分
省 確 定 折 扣 比 例。
共 享 折 扣 比 例 及 折 扣 規 則 與 新 建 鐵 塔 保 持 一 致。對 於 2015 年 10 月
按 27.6% 計 算、場 地 費 按 30% 計 算;原 產 權 方 基 準 價 格 兩 家 共 享 按
按 40% 計 算;新 增 第 三 個 共 享 方 時,既 有 共 享 方 產 品 價 格 不 變,原
產 權 方 基 準 價 格 按 57.6%、場 地 費 按 45% 計 算。
(iv) 定 價 調 整 機 制
考 慮 到 通 貨 膨 脹 等 因 素,雙 方 可 結 合 上 一 年 居 民 消 費 價 格 指 數 情
況,研 究 對 下 一 年 的 維 護 費 用 和 場 地 費 進 行 相 應 調 整。如 遇 房 地
產 市 場、鋼 材 價 格 等 出 現 大 幅 波 動,雙 方 亦 應 視 波 動 情 況 對 場 地
費、產 品 價 格 等 進 行 協 商 調 整。
–4–
(d) 其他產品
除 塔 類 產 品 以 外,中 國 鐵 塔 亦 將 根 據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及 服 務 協 議 向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提 供 室 內 分 佈 系 統 產 品、傳 輸 產 品 及 服 務 產 品:
室內分佈系統產品 樓宇類和隧道類室內分佈系統
傳輸產品 管 道、桿 路、光 纜、公 共 局 前 井、進 站 路 由 等
服務產品 用 電 服 務、油 機 發 電 服 務 和 蓄 電 池 額 外 保 障
服務
(e) 付款條款
每 月 25 日 前 支 付 上 一 月 服 務 費
(f) 使用權資產總值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租 賃」,本 集 團 預
計將根據商務定價協議及服務協議項下通信鐵塔資產租賃確認的使
用 權 資 產 總 值(未 經 審 核)約 為 人 民 幣 600 億 元(約 合 668.79 億 港 元)至 人
民 幣 700 億 元(約 合 780.26 億 港 元)之 間,包 括 當 前 已 租 用 且 預 計 將 在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及 服 務 協 議(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項 下 將 繼
續 租 用 的 通 信 鐵 塔 資 產 和 預 計 2023 年 將 增 加 租 用 的 通 信 鐵 塔 資 產。本
集 團 將 錄 得 的 最 終 使 用 權 資 產 價 值 須 經 審 核。
–5–
(g) 過往交易金額
就 上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而 言,原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項 下 關 聯 交 易 於 截 至 2022 年
易 金 額 如 下:
截至 截至
止年度 止 11 個 月
預計金額上限 交易金額
費 用 化 支 出(包 括 鐵 塔 相 關 人 民 幣 305 億 元 人 民 幣 236.44 億 元
資 產 租 賃 與 維 護、包 乾 電 (約 合 339.97 億 港 元)(約 合 263.55 億 港 元)
費、租 賃 負 債 利 息 支 出 等)
新增使用權資產 人 民 幣 95 億 元 人 民 幣 36.33 億 元
(約 合 105.89 億 港 元) (約 合 40.50 億 港 元)
(h) 年度上限
就 上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而 言,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及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關 聯 交 易 於
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預 計 金 額 上 限 如 下:
截至
止年度
費 用 化 支 出(包 括 鐵 塔 相 關 資 產 租 賃 與 維 護、 人 民 幣 300 億 元
包 乾 電 費、租 賃 負 債 利 息 支 出 等) (約 合 334.40 億 港 元)
新增使用權資產 人 民 幣 700 億 元
(約 合 780.26 億 港 元)
–6–
本 公 司 認 為,與 中 國 鐵 塔 簽 訂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及 服 務 協 議,有 助 於 本 公 司 快
速 高 效 建 設 無 綫 網 絡,支 撐 本 公 司 業 務 高 品 質 發 展。透 過 共 同 使 用 通 信 鐵
塔 及 相 關 資 產,本 公 司 將 得 益 於 共 享 資 源 的 優 勢,同 時 有 助 於 本 公 司 節 省
資 本 開 支。
商務定價協議及服務協議的定價基準及收費準則由中國移動通信與中國
鐵 塔 按 公 平 交 易 原 則 談 判 後 確 定。董 事 會 認 為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及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交 易 之 條 款 公 平 合 理,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租 賃」,本 集 團 將 根 據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及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通 信 鐵 塔 資 產 租 賃 確 認 使 用 權 資 產,因 此
就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而 言,本 集 團 將 被 視 為 收 購 使 用 權 資 產。由 於 就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及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通 信 鐵 塔 資 產 租 賃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 條 之 規
定 所 計 算 之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5% 但 低 於 25%,故 此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 章,商 務 定 價 協 議 及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通 信 鐵 塔 資 產 租 賃 構 成 本 公 司
一 項 須 予 披 露 的 交 易,須 遵 守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的 通 知 和 公 告 之 規 定。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 A 章,中 國 鐵 塔 並 非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因 此,
本 集 團 與 中 國 鐵 塔 之 間 的 交 易 並 不 構 成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A章 項 下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交 易。
另 因 本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高 同 慶 先 生 擔 任 中 國 鐵 塔 非 執 行 董 事,根 據 上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的 相 關 規 定,中 國 鐵 塔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聯 法 人。本 公 司 與 中 國 鐵 塔
經 審 計 淨 資 產 絕 對 值 的 5% 以 上,且 超 過 人 民 幣 3,000 萬 元,根 據 上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需 提 交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審 議。
–7–
根 據 上 交 所 上 市 規 則,本 公 司 將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以 審 議 及 酌 情 通 過 與
中 國 鐵 塔 簽 訂 關 聯 交 易 協 議 及 預 計 2023 年 度 關 聯 交 易 金 額 上 限。載 有 相 關
詳 情 的 通 函,連 同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將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適 時 寄 發 予 香
港 股 份 持 有 人。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為 本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在 中 國 提 供 網 絡 及 業 務 協 調 中
心 服 務。本 集 團 是 中 國 內 地 最 大 的 通 信 和 信 息 服 務 供 應 商,在 中 國 內 地 所
有 三 十 一 個 省、自 治 區、直 轄 市 以 及 香 港 提 供 通 信 和 信 息 服 務。本 公 司 是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中 國 鐵 塔 是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股 份 代 號:788)。中 國 鐵 塔 主 要 從 事 通 信 鐵 塔 建 設、維 護、運 營
服 務 業 務。於 本 公 告 日 期,據 本 公 司 所 知,中 國 移 動 通 信、中 國 聯 通、中 國
電 信 及 中 國 國 新 分 別 持 有 中 國 鐵 塔 27.93%、20.65%、20.50%、4.41% 的 股 權。
就 董 事 經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知、所 悉 及 所 信,除 上 述 披 露 外,中 國 鐵 塔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均 為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以 外 的 第 三 方。
本 公 告 按 人 民 幣 0.89714 元 = 1.00 港 元 的 匯 率,提 供 人 民 幣 兌 港 元 的 換 算 價。
提 供 上 述 換 算 價 並 不 意 味 著 人 民 幣 和 港 元 能 實 際 按 照 上 述 匯 率 相 互 兌 換。
於 本 公 告 內,除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含 義:
「存 量 鐵 塔」或「存 量」 指 中國鐵塔根據先前交易協議收購的塔類
產品
「董 事 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中 國 國 新」 指 中 國 國 新 控 股 有 限 責 任 公 司,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由 國 資
委全資擁有
–8–
「中 國 電 信」 指 中 國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在 香
港 聯 交 所(股 份 代 號:728)及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股 份 代 號:601728)上 市
「中 國 鐵 塔」 指 中 國 鐵 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股 份 代 號:788)
「中 國 聯 通」 指 中 國 聯 合 網 絡 通 信 有 限 公 司,為 中 國 聯 合
網 絡 通 信(香 港)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份 代 號: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指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本 公 司 的 全
資附屬公司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指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將 與 中 國 鐵 塔 簽 訂 的《商 務
定 價 協 議》
「本 公 司」 指 中 國 移 動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及 上 海
證券交易所上市
「董 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原 商 務 定 價 協 議」 指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與 中 國 鐵 塔 於 2016 年 7 月 8 日
簽 訂 的 商 務 定 價 協 議(經 相 關 的 補 充 協 議
所 補 充)
「本 集 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 元」 指 香港的法定貨幣港元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指 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
則
「香 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9–
「香 港 股 份」 指 本公司於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的股份
「香 港 聯 交 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指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頒佈之國際財務報
告準則
「上 市 規 則」 指 香港上市規則及上交所上市規則
「新 建 鐵 塔」或「新 建」 指 存量鐵塔以外的塔類產品
「中 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先 前 交 易 協 議」 指 中 國 移 動 通 信、中 國 聯 通、中 國 電 信、中
國 國 新 與 中 國 鐵 塔 於 2015 年 10 月 14 日 簽 訂
關於向中國鐵塔轉讓存量鐵塔相關資產
的交易協議
「人 民 幣」 指 中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
「國 資 委」 指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服 務 協 議」 指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將 與 中 國 鐵 塔 簽 訂 的《服 務
協 議》
「上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指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規 則》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中國移動有限公司
楊杰
董事長
香 港,2022 年 12 月 13 日
– 10 –
前瞻性陳述
本 公 告 中 所 包 含 的 某 些 陳 述 可 能 被 視 為 經 修 訂 的《美 國 1933 年 證 券 法》第 27A 條
和 經 修 訂 的《美 國 1934 年 證 券 交 易 法》第 21E 條 所 規 定 的「前 瞻 性 陳 述」。這 些 前 瞻
性 陳 述 涉 及 已 知 和 未 知 的 風 險、不 確 定 性 以 及 其 他 因 素,而 這 些 因 素 可 能 導 致
本 公 司 的 實 際 表 現、財 務 狀 況 或 經 營 業 績 與 前 瞻 性 陳 述 中 所 暗 示 的 有 重 大 的
出 入。此 外,本 公 司 將 不 會 更 新 這 些 前 瞻 性 陳 述。關 於 上 述 風 險、不 確 定 性 和
其 他 因 素 的 進 一 步 資 料,請 參 見 本 公 司 最 近 報 送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的 20-F 表
年 報 和 其 他 文 件。
於 本 公 告 之 日,本 公 司 董 事 會 由 楊 杰 先 生、董 昕 先 生、李 丕 征 先 生 和 李 榮 華 先 生
擔 任 執 行 董 事;由 姚 建 華 先 生、楊 强 博 士、李 嘉 士 先 生 和 梁 高 美 懿 女 士 擔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