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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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激励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
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激励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激励范围中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
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激励范围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文笑梨、牛正刚、林成义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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