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综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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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新材”或“公司”, 原名为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
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
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创新
新材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
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的目的
  公司主营铝合金加工业务,采购与销售定价主要以当期长江有色铝价等市场
价为基准。部分业务受生产周期等因素影响,采购端与销售端对应的铝基准价不
同,一定程度上承担铝价波动的风险。因此,公司通过铝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
以期货端损益对冲现货端铝价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稳定盈利水平。
  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一)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品种: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各子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开
展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铝套期保值业务,严禁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二)投资金额:开展期货套期保值所需保证金和应对行情变化的风险金最
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即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不超过上述额度。
  (三)资金来源: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业务授权: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实
施上述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
  (五)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三、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逐利为目的,主要为规避部分产品受生产周
期等影响导致采购端与销售端对应的铝基准价不同带来的铝价波动风险。公司通
过铝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以期货端损益对冲现货端铝价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
的影响,稳定盈利水平,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可
能无法实现在材料锁定价格或其下方买入套保合约,造成投资损失。
  (二)流动性风险:期货投资面临流动性风险,由于离交割月越近的合约交
易量越少,面临近期月份仓位较重时实施平仓交易的满足性风险。
  (三)资金风险: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会带来相
应的资金风险,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
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四)内部控制风险: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
生由于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五)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
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导致交易指令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
  四、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价格波动风险控制措施: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
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
的、且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铝锭相同的商品期货品种。
  (二)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开展套期保值工作已有多年,有着丰富的
期货操作及管理经验,将按照合同及库存材料周期作为开仓合约依据,同时公司
将严格按照套期保值方案,合规操作,及时申请套保头寸,做好仓位管理,控制
好持仓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三)资金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
保证金。公司全年任一时点的期货套期保值投入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亿
元,公司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操作。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
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四)内部控制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有关套期保值业务
的管理制度要求,不断加强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健全和强化内部业务监管、
审批及授权机制,组织业务关联岗位衔接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加强相关人员的职
业道德教育及提升业务能力,增加风险管理及防范意识。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
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五)技术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
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充分利用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
以期货端损益对冲现货端铝价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稳定盈利水平,提升
公司防御风险能力。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执行,合
理进行会计处理工作,对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和列报
披露。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
开展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铝套期保值业务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且相关审批程
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
前提下,公司开展该项业务可有效控制经营风险,降低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与生产经营相
关的铝套期保值业务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且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
该项业务可有效控制经营风险,降低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
控制措施,但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波动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客户违约风险以及
法律风险等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倩         贾明              张涛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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