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综超: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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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
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如下重大事件: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如下有关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述
“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六股以上;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
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知
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
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内部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
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
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
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
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
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
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
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
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
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
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
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
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
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
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北京华联综
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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