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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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上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将于
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发行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即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鉴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公司拟将本次可转债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
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我们认为,延长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同
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事宜,授权
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即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将上
述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我们
认为,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开发行可转债具体事宜的授权
有效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债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以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
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骆仲泱           周   淳       娄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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