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2-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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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
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
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
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
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有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
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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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
所予以备案。
   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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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
                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
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 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上交所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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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本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一条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
 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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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锁定。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
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
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登记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
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若通过章程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
               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上交所确定的锁
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十
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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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行为:
   (一)在一个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一个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
的权益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第三十三条,相关股东应当在单项增持计划中的第一次增持(以下简称“首
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发布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该股东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第三十四条,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
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的如下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目的应当结合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未
来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A股或者B股;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应当明确。如
设置数量或者金额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
有可执行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且下限不得为零。限定增持数量的,应
当明确说明增持数量在发生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如有)。如设置固定价格或者价格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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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
持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并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增持价格
的调整方式;
   (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持计划可行性、
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且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12个月。如实施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增持计划
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
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可能采用非自有
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
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九)相关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其他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
需经行政许可等。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还应当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
时,增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明;
   (十)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
承诺;
   (十一)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明确增持计划实施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
   (十二)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三)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增持实施期限内完
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五条,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
参照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未
过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
相关股东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后
每月披露1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第三十七条,相关股东应当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届满后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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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还应当聘请律师就本次增持行为是
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
例,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者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原因(如有)。
   第三十八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
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
股份。
   第三十九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
未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
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相关股东在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者实施完毕后可提出新的
增持计划。
   第四十一条,在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
得减持该公司股份。
   第四十二条,相关股东、除相关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增持主体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
的,应当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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