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科技: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和处罚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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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0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和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规范稳定运营。鉴于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和处罚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警示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出具《关于对北京青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12 号)
                                         (以
下简称“《上交所警示函》”),《上交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2022 年 6 月 7 日,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的更正公告。因在第三方硬件采购及销售业务中,硬件产品
由供应商直接运输至客户指定交货地点,公司并未控制该存货,因此第三方硬件采购及
销售业务应当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并据此需对公司 2021 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以及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1 年一季报调减营业收入 2,241 万元,
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科目的 25.61%;2021 年半年报调减营业收入 5,099 万元,占更正后
营业收入科目的 27.68%;2021 年三季报调减营业收入 5,099 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
科目的 17.30%。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
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事项采取恰当的会计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客观、准
确地披露。公司部分事项会计处理出现差错,导致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
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财务负责人崔天舒(任期 2019 年 5 月 27 日至今)具体负责公司财务事项工
作,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北京青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财务负责人崔天舒予以监管警示。”
   整改情况: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交所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上交所警示函》
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已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黄允松、崔天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75
号)(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你公司在第三方硬件采购及销售业务中,硬件产品由供应商直接运输至客户
指定交货地点,你公司并未实际控制该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此类业务应当按
照净额法确认收入。你公司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你公司 2021 年一季报、中期报
告、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迟至 2022 年 6 月 7 日才披露更正后的 2021 年一季报、中期报告、三季报,信息披露不
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
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黄允松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崔天舒作为财务负责人
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主要责任人
黄允松、崔天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
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整改情况: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北京证监局
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已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
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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