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资料,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
认可,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
序合规,理由恰当。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
好,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赵天博、王军、潘同文、朱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