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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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高新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年12
月9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对本次
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其
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关于增加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暨召开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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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上述决议公告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都高新区九兴大道8号)召开了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正先生主持。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12月9日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12月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
议的该位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
表股份187,624,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2,280,000股的53.259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所持股份为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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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具体包括:
   (二)本次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
计数。
   (三)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关联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成都高新科技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
新未来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会议审议的议案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出
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其中: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73,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853%;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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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46%。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第1项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872%;反
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12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872%;反
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12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8,036,661股
   同意股份数:188,036,661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28,801股
   同意股份数:3,628,80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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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第3项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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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二O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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