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芜湖协鑫20GW(二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
项目、徐州协鑫10GWh智慧储能系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按照董事会的规划,
进一步夯实光伏主业,抢抓光储一体化的发展机遇,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
报告。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5)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
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名:
梁文章 戴梦阳 孙国亮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