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辉安防: 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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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52      证券简称:恒辉安防          公告编号:2022-062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况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
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武芬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鑫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
告,具体情况如下:
整,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张武芬女士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后,仍将继续担
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张武芬女
士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张武芬女士担任财务总监的原定任期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至 2024 年 5 月 11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武芬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 股,通过南通钥
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00,000 股,合计持有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数的 0.4140%。张武芬女士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承诺的要求进行管理。
张武芬女士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董事会秘书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吴鑫伟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
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根据有关规定,吴鑫伟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吴鑫伟先生原定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张武芬女士、吴鑫伟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
张武芬女士、吴鑫伟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了《关于董事、副总经理离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8)
                              ,公司原董事、副
总经理梁中华先生因个人原因已辞去董事及其他职务。为保障公司董事会规范运
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
补选张武芬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张武芬女士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公
司董事长王咸华先生提名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张武芬
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经公司总经理王咸华先生提名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
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王双成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羌树洋先生为公司财务
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员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
  张武芬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熟悉履职相
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董事会秘书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及
从业经验。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张武芬
  通讯地址: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黄山路西侧
  邮政编码:226400
  办公电话:0513-69925999 转分机 8088 或 8089
  传真号码:0513-69925999 转分机 8085
  电子邮箱:ir@hhglove.com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武芬女士,1970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年任上海东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销售经理,2008 年至 2009 年任浙江
和润船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09 年至 2011 年任吴江天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1 年至 2013 年任上海博格工业用布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2013 年至 2017 年任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等。2017 年 12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2018 年 2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公司董事,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12 月任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1 年 12 月至今任南通钥之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南通恒坤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武芬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00 万股,通过南通钥
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0.00 万股,合计持有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数的 0.41%。张武芬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武芬女
士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其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研究生学历,2011 年至 2015 年任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芳纶应用研究室
主任,2015 年至 2020 年任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
年至 2021 年任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总裁、研究院院长,2021 年
至 2022 年任浙江大学恒逸全球未来先进技术研究院专职副院长,2022 年 7 月加
入公司,2022 年 7 月至今任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双成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王双成先生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双成先生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
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的情形。其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生学历,2015 年至 2019 年任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会计科科长、兼
任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9 年至 2021 年任中南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业事业部财务主管、兼任子公司江苏中南模板科技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2021 年 3 月加入公司,2021 年 3 月至 2021 年 9 月任南通恒尚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12 月任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经理、2022 年 8 月至今任恒劢安全防护用品(南通)有限公司董事。现任
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羌树洋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羌树洋先生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羌树洋先生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
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的情形。其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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