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宁维: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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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
励计划》”)和《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
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
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获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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