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天择: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2-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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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适应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
      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3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共三名成员组成,其
      他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除董事长外,其他成员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4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委员会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6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7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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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审议对重大组织机构重组和调整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 监督检查本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
         检查;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9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10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1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投资项目
       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初审通过后,投资评审小组对其提出的适时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
       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董事长
       通过后,上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相关的审批程序,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2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
       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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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含通知发出之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
       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3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14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
       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5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
       项没有表决权。
第16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17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18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19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20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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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2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3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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