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天择: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2-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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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4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6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7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4) 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 提名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选并审查
             该等人选的任职资格;
       (6)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7)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8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9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
       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
       搁置。
第10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1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12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物色董事、经理人选;
       (3)   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员
             人选;
       (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3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包含通知发出之日)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4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15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
       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6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17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18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19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20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21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22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23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4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5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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