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株洲天
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审慎负
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
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参与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杨 艳 易宏举 谭永东 周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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