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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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客观的判断立场,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查后,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修订主要是将“本次发行可转债
方案的有效期限”的具体内容调整为“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
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本次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
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最新实际情况,相应修订
了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关于发行方案有效期的表述。本次修订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
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相关表述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崔大桥、李刚、徐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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