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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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
作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况。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和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徐正辉先生为
公司总裁,聘任李海强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陈世海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
任楚瑞明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上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注销已取得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周岳江          毛美英          陈 毅敏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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