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音控股: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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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证字[2022]第 322 号
致: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
加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等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9:15-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4人,其中有表决权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21人,代表股份144,069,0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0541%。具
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和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71,998,3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23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
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8人,代表股份72,070,6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7.0306%。
  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0人,代表股份
代表股份71,998,3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235%;通过网络投票且有表决权
的17人,代表股份4,17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73%。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
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一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903,911股,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8854%;反对164,600股,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008,627股,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3%;反对164,600股,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且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表决结果: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彭雪峰
                           项目负责人:
                                    陈芬芬
                           见证律师:
                                    郝剑楠
                           见证律师:
                                    秦加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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