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生物: 关于南华生物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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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HUNAN XIANGJUNLUHE LAW FIRM
            二○二二年十一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麓律长专服字 PT-103 号
致: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湖南湘军麓和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聘请,指派陈琳律师、李思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
司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 1698 号麓谷
科技创新产业园 B1 栋三层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公布了《南华生物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及会议地点等事项;
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同时还
列明了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会议联系方式及网络投票的时间及
具体操作流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云先生主
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7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
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115,301,655 股,占股权登
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7.006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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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共计 5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12,673,58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52 名,代
表公司股份数 127,975,23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738%。除公
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在表决第 2 项议案时,关联股东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上海和平大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关联股东所持股份
除。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本次会议经逐项
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7,975,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2,673,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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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976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7,972,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976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7,972,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976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7,972,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976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7,972,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976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7,972,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976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7,972,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976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7,972,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976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现场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
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
果。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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