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2022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2-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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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二○二二年十一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公司法》《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
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构成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
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
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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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其独立性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核。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
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认定
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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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经股东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选
举产生。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出具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第十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有权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
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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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
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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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咨询;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 1/2 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
     (二)项事项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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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如上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提议、意见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可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可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
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其中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章 公司和独立董事的相互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因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事务而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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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条    若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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