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2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2-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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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十一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制度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的相关规则、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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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
转让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登记公
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向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
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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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
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交易所。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
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
易所和深圳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和深圳登记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和深圳
登记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登记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
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深圳
登记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深圳登记公司按本制度的规定
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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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深圳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深圳登记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
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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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亲属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
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规定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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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
由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关行政处分,并收缴所得收益,且应该将其违规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有关情况报告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1、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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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
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证券类型
                       其他: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本人再次确认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
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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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
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
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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